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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3-04-11 阅读次数:1099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清理废除妨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政策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省建设厅决定于2023年4月至8月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以房地产、工程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清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其他形式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重点整治和查处以下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的行为:

       (一)将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允许其承接业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条件。

       (二)强制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业务、获得特许经营权。

       (三)要求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备案、登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各种名录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四)将特定的企业类型、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企业在特定区域或行业的纳税、业绩、奖项、信用评价等,作为企业承接业务、获得特放经营权的条件或评分因素。

      (五)拒绝或限制将外地企业纳入本地信用管理体系,将企业在特定区域的纳税、业绩、奖项等作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因素。

      (六)对本地和外地企业提出不同的资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投标资格等要求。

      (七)采用制定政策措施、违法实施审批事项等形式支持供水、管道燃气企业垄断供水、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采购等业务,转嫁应由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八)采用制定政策措施、要求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等形式,支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垄断经营行为。

      (九)采用制定政策措施限定或限制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推行共保体、招标入围等方式限制保险公司依法承保,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事项的条件。

      (十)其他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有关企业和个人如发现各地存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行业的问题,可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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