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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一)
发布时间:2021-11-22 阅读次数:2363次

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丛铭雪,010-58934733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1月17日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 

1.0.4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5 承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BQ) 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 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 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 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 

2.0.3 措施项目 preliminaries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 项目。 

2.0.4 项目特征 item description 载明完工交付要求且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5 综合单价 all-in unit rate 综合考虑技术标准、施工条件、气候等影响因素以及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按完工交付要 求完成单位数量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 理费、利润。 

2.0.6 单价合同 unit rate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 

2.0.7 总价合同 lump sum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总价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8 成本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约定的酬金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 

2.0.9 工程变更 variation of works 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2.0.10 工程量清单缺陷 bill of quantities defects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之间出现的工 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2.0.11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合同价格调整以 及发生工程索赔等的费用。 

2.0.12 暂估价 prime cost sum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但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时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2.0.13 计日工 dayworks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零星工作时,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材料、 施工机具台班数量,按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14 总承包服务费 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等进行保管,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以及对 非承包范围工程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 的费用。 

2.0.15 安全文明施工费 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visions 承包人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 的费用。 

2.0.16 工程造价咨询人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ant 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的企业或执业人员。 

2.0.17 工程索赔 project claim 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补 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2.0.18 提前竣工(赶工)费 early completion(acceleration)cost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整个工期或分段节点工期缩短, 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19 误期赔偿费 delay damages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整个工期或分段节点工期(包 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0 工程结算 final account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 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 

2.0.21 施工过程结算 interim settlement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 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2.0.22 最高投标限价 bid price ceiling 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市场 价格编制的,限制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2.0.23 投标价 tender sum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总价及综合单价等。


3 基 本 规 定 

3.1 工程量清单组成 

3.1.1 工程量清单可以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或实物量清单为主要表现形式。本标准的工程量 清单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为主要表现形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以外的可在措施项目清 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中列项。 

3.1.2 工程量清单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确定。 

3.1.3 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应遵循项目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的原则。 

3.2 计 价 方 式 

3.2.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2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可采用单价计价和总价计价两种方式进行计价。 

3.2.4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综合单价分析表应 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费率和计算方法。 

3.2.5 下列因素产生的费用均列入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1 满足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 施工的费用; 

   2 完成一个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必需的施工任务及其辅助工作产生的必要费用; 

   3 受施工条件、一般气温气候等影响因素发生的费用; 

   4 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3.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单价计价方式计算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应列入分部分项工 程项目清单。 

3.2.7 措施项目清单应依据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单价或总价计价方式确定费用,其中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费用。 

3.2.8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工程要求以单价或总价计价方式确定费用。 

3.2.9 增值税应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 

3.3 计 量 计 价 风 险

3.3.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 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量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 清单工程量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计算标准以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发生偏差的,应按 发承包双方约定调整。 

3.3.3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和工期: 

   1 法律法规与政策发生变化; 

   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4 超过发承包双方约定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和汇率波动; 

   5 因发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6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标准第 9.5.4 条、第 9.7.2 条的规定执行。 

3.3.4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和工期不予调整: 

   1 承包人为达到完工交付要求所必需的施工内容发生的必要费用; 

   2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费用调整; 

   3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4 发承包双方约定范围和波动幅度内的市场物价变动和汇率波动; 

   5 因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而导致增加的费用; 

   6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标准第 9.5.4 条、第 9.7.2 条的规定执行。 

3.3.5 工程价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价格调整的,应由责任方承担。 

3.3.6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的权重比例或金额、人工费用波动幅度和人工费用价 格指数的确定规则,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 A.1 价格指数调差法调整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发生工期延误的,按照本标准第 9.5.4 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人工费用价格指数。 

   2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并按本标准附录 G.2 或附录 G.3 填写《承包人 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作为合同附件。可调价的主要材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确定,施工损耗 与预留用量不予考虑。 可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按本标准第 9.5.1~9.5.4 条的规定调整。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允许调整的,可按照本标准第 9.5.6 条的规定调整。 

   4 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经调整后的价差,只计取增值税,且不作为 企业管理费、利润调整的计算基础或依据。 

   5 按照本标准附录 A 计算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的价差计算方法和优先顺序。

3.3.7 除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外,措施项目费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承包人投标时的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未能通过审批的,重新申报的 通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费用调增的不予调整,引起措施费用调减的予以调整。 

   2 单价合同履行期间,措施项目的错漏项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费用调整的,按本标 准第 9.2.1 条和第 9.2.2 条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 总价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 未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不因招标时发生错漏项而调整。但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费用调整的, 按本标准第 9.2.2 条规定执行。 

3.3.8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等实质性内容变化时,按本标准第 9.2.2 条规定执行。 

3.3.9 汇率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本标准第 3.3.6 条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合理分摊。 

3.3.10 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格事项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分担风险和 损失,按本标准第 9 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 调整。 

3.3.11 当招标时的设计文件进行方案优化和设计深化后签约合同价需要重新计量计价的,总价合 同价格不做调整,单价合同按本标准第 9.2 节、第 9.3 节的规定调整综合单价、更新合同价格。 

3.3.12 招标人依据类似工程的工期数据,结合拟建工程情况合理计算工期。招标工期天数低于类 似工程的工期数据一定幅度,招标人应先行组织论证,并依据论证通过的方案计算赶工费用,列入 最高投标限价的措施项目中。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全面评估赶工风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 下提交赶工方案和相应的赶工费用,未报价的,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投标报价中。 

3.4 发包人提供材料 

3.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G.1 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 材料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费用按《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但甲供材 料费在税前扣除,不计入签约合同价。 

3.4.2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计划提供。 

3.4.3 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 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4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类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消耗量,明确计价需要的甲供材料的数量。 

3.4.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 招标采购价格或市场调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原投标价中已计取甲供材料管理费用的相应扣减。 

3.4.6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暂估价中材料价格,要求承包人按招标确定的价格与材料供应商 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管理费与利润。 

3.5 承包人提供材料 

3.5.1 除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由承 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5.2 承包人应将采购材料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 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约定的质量标准。 

3.5.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检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 经检测该项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3.6.1 招标人有要求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3.6.2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执行本标准和各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3.6.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建筑信息模型数据格式应执行国家统一数据标准。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合同标的为单位列项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3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编制和复核。根据工程项目特 点进行补充完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说明。 

4.1.4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依据设计文件并结合完工交付要求进行编制和复核。 

4.1.5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6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格调整等的依据之一。 

4.2 编 制 

4.2.1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的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 

   2 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量计价规定; 

   3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2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清单编制说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4.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和复核。 

4.2.4 材料暂估价应单独列出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表及其暂估单价。 

4.2.5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完工交付要求,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技术、 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方面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复核。其中: 

   1 以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2 以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明确其包含的内容、要求及计算方式等;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 单独列项,其包含的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按上述规定列项编制。 

4.2.6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并估算; 

   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估算,列出明细表及其包含内容等; 

   3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要求、计算方式等。 

4.2.7 出现本标准第 4.2.6 条未列的其他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列项。 

4.2.8 增值税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5.1 一 般 规 定 

5.1.1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 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依据与方法。 

5.1.2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或复核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 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2 编 制 

5.2.1 最高投标限价可依据以下内容编制与复核: 

   1 本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特点及编制人拟定的施工方案; 

   7 工程计价信息;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本标准第 3.2.4、3.2.5 条规定的内容,并在编制说明中明 确其计算方法。 

5.2.3 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 求确定。 

5.2.4 甲供材料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5.2.5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并按本标准附录 E.10 材料暂估 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 

5.2.6 措施项目费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单价计价或总价计价的 方法确定其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标准第 3.2.7 条的规定计算。 

5.2.7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确定;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5.2.8 增值税应按本标准第 3.2.9 条的规定计算。 

5.2.9 综合单价可按本标准规定表格进行分析确定。 

5.3 异 议 和 修 正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 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5.3.2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收到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 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以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5.3.3 当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超过一定 幅度时,招标人应当做出说明。 

5.3.4 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 重新公布。

6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依据本标准第 6.2.1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3 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时的设计文件和完工交付要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投标人对招 标工程量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书面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 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的,投标人按修正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6.1.4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或者招标人未对投标人提出 的疑问或异议进行澄清或修正,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确实发生的,招标人应承担由此导致投标人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6.1.5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如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错误,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 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疑问或异议未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异议未被招标人采纳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其风险费用,但 属于本标准第 3.3.3 条规定范围的风险除外。 

6.1.6 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其相应组成项目价格为准。 

6.2 编 制 

6.2.1 投标报价可依据以下内容编制: 

   1 本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异议澄清或修正;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满足项目要求的施工方案; 

   6 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自行调查的价格信息等;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投标报价中包括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 中没有明确的,可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投标人可按本标准规定或招标文件提供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及其计算办法确定综合单价。6.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 目中的特征描述自主确定。 

6.2.5 甲供材料、材料暂估价可按本标准第 5.2.4 条与第 5.2.5 条进行计价。 

6.2.6 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时拟定的满足项目要求的施工方案自主确定费 用金额,并列出其计算公式。 

6.2.7 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需要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及其招标工 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自主逐项确定,并列出其相应的计算公式。 

6.2.8 增值税按本标准第 3.2.9 条的规定确定。 

6.2.9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 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 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或调整。 

6.2.10 投标总价应当与扣除甲供材料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 合计金额一致。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格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 

7.2 约 定 内 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人工费金额及所占的比例、支付方法、支付周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扣回方式及其时限; 

   3 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节点对应的分段工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 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4 进度款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比例、时限等内容; 

   5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费用范围、使用要求、分解支付计划及其时限; 

   6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 

   7 工程保险的种类、范围、投保责任、保险费用支付等; 

   8 价款风险分担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时的调整办法; 

   9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费用分担说明、调整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限; 

   10 工程变更、索赔的方式、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11 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认流程及支付或扣减的时间; 

   12 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13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4 竣工结算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时限等内容; 

   15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其他相关事项。 

7.2.2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按本标准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8 工 程 计 量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工程数量应按照相关工程现 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或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也可选择按其他时间节点、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标准第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单价合同进行计量时,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 增减时,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的计量报告。发包人应 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 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 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应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 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 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 人提出书面意见,提供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 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 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总价合同工程的工程量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除工程变更以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 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 

   2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确定。

8.3.2 发承包双方应以经审定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形象目标或工程进度 节点,按照本标准第 8.2.2~8.2.5 条规定进行工程计量。

9 合同价格调整 

9.1 一 般 规 定 

9.1.1 下列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可调整合同价格: 

   1 工程变更; 

   2 工程量清单缺陷; 

   3 计日工; 

   4 物价变化; 

   5 暂估价;

   6 工程索赔; 

   7 暂列金额; 

   8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格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计日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的,应 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格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 交合同价格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格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 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9.1.4 发(承)包人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格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 价格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 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格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 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双方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格,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格,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 结算款同期支付。因发包人原因延期支付的,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 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9.1.7 合同价格调整事项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人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 程实际情况参照类似工程协商调整工期天数。

9.2 工 程 变 更 

9.2.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 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过 15%时,15%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 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标报价利润协商确定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 合理成本和投标报价利润协商确定单价。 

9.2.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等实质性内容变化时,合同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可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合同另一 方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并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工程变更引起的实际发生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本标准 第 9.2.1 条规定确定的单价计算; 

   2 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已有的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计算公式的计算基础增减比 例计算,新增的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标报价利润协商计算。 

9.2.3 如果合同不利一方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施工方案提交给合同另一方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 引起措施项目费的变化或合同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2.4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 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 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3 工程量清单缺陷 

9.3.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若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 时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等实施合同工程。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只是用作参考,与实际施工要求并不一定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合同工程。 

9.3.2 总价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 未发生变化的,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9.3.3 单价合同履行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按本标准第 9.2.1 条和第 9.2.2 条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9.4 计 日 工 

9.4.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项目、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工日单价方式计 价的事项,承包人应予执行。 

9.4.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核实: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4.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 计日工记录汇总的计日工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 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9.4.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 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标准第 9.2 节的规定商定计日 工单价计算。 

9.5 物 价 变 化 

9.5.1 因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9.5.2 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其价格波动超过 5%或约定幅度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可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费。 

9.5.3 当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 见的情况下,应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再行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9.5.4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 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5.5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不适用本标准第 9.5.1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但不列 入合同价格内。 

9.5.6 施工机具使用费允许调整的,其中允许调整的内容,当价格波动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可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方法计算调整。 

9.6 暂 估 价 

9.6.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 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9.6.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进行采购 定价或自主报价(承包人自产自供的),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9.6.3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照本标准第 9.2 节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9.6.4 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 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 承担。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时,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应 在总承包服务费计列支付给承包人。 

9.6.5 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提供施工管理、协调配合、工程照 管、成品半成品保护、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已经计列在总承 包服务费总额中的暂估专业工程的单项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9.7 工 程 索 赔 

9.7.1 工程索赔事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工期延误等。 

9.7.2 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 价格: 

   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法律法 规与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第 1 款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 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第 1 款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 律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予以调整。 

9.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施工场地 必要的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7.4 因发承包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 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的,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按 双方过错比例另行协商承担责任。合同工期内会遭遇不可抗力的,按照本标准第 9.7.3 条调整合同 价格和工期。 

9.7.5 因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 和工期: 

   1 发承包双方应约定提前竣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补偿费用上限; 

   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 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7.6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应判断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索赔的工 期: 

   1 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2 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索赔延 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 

   3 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 

9.7.7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 和工期: 

   1 发承包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 

   2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 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 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7.8 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除工期可以顺延外,承包人可根据费用损失情 况向发包人提出以下费用索赔: 

   1 已进场人员无法进行施工的人员窝工费用:

   2 已进场无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损失费用; 

   3 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机械设备停滞费用; 

   4 由于工期延长增加的措施项目费; 

   5 由于工期延长增加的管理费用。 

9.7.9 因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导致合同解除的,按本标准第 11.4 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9.7.10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工程索赔时,应有正当的工程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 

9.7.11 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7.12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损失时,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 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索赔意向通知 书,说明发生工程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工程索赔报告。工程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工程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以及要求; 

   4 在工程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工程索赔报告,说明最 终工程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7.13 对承包人的工程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索赔报告或有关工程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将工程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答复或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工程索赔要求已被发包 人认可; 

   3 承包人接受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的,工程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施 工过程结算款、竣工结算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本标准规定的争 议解决方式办理。 

9.7.1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7.1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 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7.16 发承包双方在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工程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工程索赔,提出工程索赔的 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7.17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按承包人索赔和处理的程序进行索赔 和处理。发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本标准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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